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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求职 薪水被“忽悠”,网络应聘维权注意6点 |
【来源:美容通】【已浏览:1次】 |
一市民通过电子邮件应聘薪金3000元的职位,但“过关斩将”终于上班后,却被告知月薪是1200元。河西法院审理后认定“东家”已经默认了薪金要求,所以应当核发剩余工资。 2008年8月,年近30岁的王洋(化名)依照某科技公司招聘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求职,职位和薪酬都有明确的要求:“编辑、3000元/月”。科技公司几天后告知王洋面试,并安排笔试内容,经过两次面试一次笔试,8月18日,王洋到科技公司上班,填写了《试用期人员信息登记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就王洋的薪酬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王洋说,科技公司没有就他的薪酬问题进行任何公开修正和知会,8月29日,他领取工资552元,科技公司告知他月薪是1200元,后以他不适合工作为由,口头将他辞退。 经过仲裁裁决后,王洋不服裁决,起诉科技公司,要求按照双方面试时约定的每月3000元支付,除去已支付的552元,科技公司重新核发他出勤18天的剩余工资1930余元。同时,科技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他一个月薪资3000元作为补偿等。为此,王洋还提供了他发出的求职信和简历。 科技公司表示,按照试用期每月1200元的标准向王洋发放了552元工资,王洋也予以确认。而且,在向他发了解除试用关系的书面通知后,王洋也予以签字确认,此举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另外,科技公司还表示,王洋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求职简历要求单位每月支付3000元,公司没有予以认可,应视为要约。 河西法院认为,王洋和科技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王洋依照科技公司招聘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求职,明确要求职位为编辑,薪酬为每月3000元。后科技公司对他进行了面试、笔试。王洋到科技公司上班后,填写了《试用期人员信息登记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就王洋的薪酬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应当认定科技公司已经默认了王洋的薪金要求,即每月工资为3000元。而王洋填写了《试用期人员信息登记表》,证明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是试用期,科技公司以王洋在工作中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法院一审判决科技公司给付王洋工资1930元,驳回他的其他诉讼请求。 ■ 律师支招: 网络求职者 务必擦亮眼 本市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锡军表示,网络求职者务必擦亮眼睛,谨防受骗,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应选择正规的招聘网站;2.注意保存与招聘单位沟通的来往文字证据;3.面试地点避免偏僻地点或宾馆酒楼,面试时间应在白天,面试时尽量不要带贵重物品或银行卡等,面试前最好将面试时间地点告诉亲朋好友,女性求职者最好有男士陪伴;4.正规用人单位一般不要求收取保证金或押金且会在录用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5.工作中注意保存能证明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的有关证据;6.一旦发生问题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及早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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